为保护药物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,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16年),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》(2018年),《生物医学研究审查伦理委员会操作指南》(2000年),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伦理准则》(2016年),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》(2016年),《赫尔辛基宣言》等,我院于2015年成立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,并于2018年5月换届成立药物(器械)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,由我院田利民副院长担任主任委员,委员由临床医生、护师、药师、工程师、法律工作者和记者等组成。